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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国家质量强国发展战略,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效益,拓展国际质量交流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上海众德质量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称“中心”)
中心住所:上海市泰安路74号
邮政编码:200052
第三条
中心是上海市质协用户评价中心设立的,以质量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标准化技术服务、认证服务、质量评价等为主要业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上海市质量协会是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中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由上海市质协用户评价中心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中心实行独立核算,按照政府的工作要求和企业的服务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
中心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中心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中心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中心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
中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中心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中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中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中心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中心宗旨:不断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效益,拓展国际质量交流合作以严谨务实的精神、高效专业的技能为企业、社会、政府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与技术服务。
第十条
经营范围:质量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标准化技术服务、认证服务、质量评价、顾客满意度测评、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人才咨询、职业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研、会务服务、翻译服务。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服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中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中心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由上级主管单位决定。
第十四条
主任领导中心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和各项规划,并由上级主管单位核准;
(二)决定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三)聘任、解聘中心中层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中心成本开支的中心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依规奖惩职工。
第十五条
主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中心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中心设执行主任一名,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代表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决议,审定核准中心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根据主管部门的决议,审定核准中心年度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检查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四)对中心管理人员执行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中心的工会委员会。中心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主任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中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中心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中心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中心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中心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中心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中心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心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
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人才。中心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中心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
中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中心营业期限为长期。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中心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中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中心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中心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中心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上海市质量协会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中心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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